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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诉吴玉彪、刘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08-27 15:01 点击量: 1690

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吴玉彪(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2****6013):

刘敏(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0****6047):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具体地址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15793.27元,支付原告余欠保险费1205.82元,并以16999.09元(代偿款15793.27元和余欠保险费1205.82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1月2日起支付原告违约金,直到前述代偿款和余欠保险费付清时;被告吴玉彪对被告刘敏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4元,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利川市人民法院南坪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电话:1987161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