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任建华)谋道镇刘某和廖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感情不和,刘某遂将廖某起诉到谋道人民法庭。法庭受理后,很快决定了开庭审理日期,并以传票传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但开庭当天,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10月28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作为案件的主体和主要当事人,应当依法积极参加诉讼活动,尤其必须依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开庭审理活动。本案原告无视民事诉讼秩序,经法院传票传唤后,他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又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依据此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
因此,起诉者(原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一定要根据法院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否则视为自动撤诉,而且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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