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段艳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日前,忠路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因原告婚后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法院在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同时,判决由过错方原告给被告损害赔偿5000元。
原告唐某与被告姚某系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唐某擅自离家出走,在外与他人同居二年并产下一子。事后,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姚某离婚。姚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唐某有过错,应给其赔偿损失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原告在与被告分居生活期间严重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其夫妻感情可视为确已破裂,鉴于原告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被告进行赔偿,遂作出如上判决。
主办:利川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2023 利川市人民法院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邮政地址:利川市胜利大道2号 邮编:445400 备案:鄂ICP备12010191号-1
联系我们:办 公 室: 0718-7281169 立案咨询:0718-7291169 0718-7290064 督察室:0718-7265770 传 真:0718-728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