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有效 有权追偿债款
(通讯员 刘守柏)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被告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原告某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及利息。
2009年9月25日,某租赁公司向利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万元,某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两份,每份借款合同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某担保公司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等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两份,由某租赁公司出资人陈某、朱某、牟某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到期后,因某租赁公司未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某担保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于2010年11月5日代某租赁公司向利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了借款本息1048070元。某担保公司为行使追偿权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担保公司为某租赁公司提供担保后,某租赁公司与某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以及陈某、朱某、牟某自愿以各自的房屋作抵押,保证反担保合同的履行,这些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某担保公司在某租赁公司借款到期未向利川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偿还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代某租赁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1048070元。某担保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反担保合同约定有权向某租赁公司进行追偿,故某担保公司要求某租赁公司支付其代为偿还利川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本息104807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某担保有限公司本息计人民币1048070元,利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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