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吴建平)任某在邱某处赊销摩托车生意多年,一直有欠款存在,双方于2014年8月15日清帐结算后,任某欠邱某85000元,并向原告邱某出具借条一张。
经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协议:任某当庭偿还邱某50000元(伍万元),余款35000元于2014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生意伙伴是基于信任和利益才结交,也只有诚信和利益才是维系伙伴关系的纽带。买卖双方应以诚为本,才能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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