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丹)日前,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沈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利川市检察院起诉到法院。
2013年3月5日至24日,被告人沈某在本市某酒店先后三次卖给程某某甲基苯丙胺0.7克。2013年3月25日,利川市公安局民警在另一酒店从被告人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7.82克。
经庭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三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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