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救助人反被诬告的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以至于不少网友表示看到老人摔倒也不敢帮扶。为保护“活雷锋”的合法权益,深圳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活雷锋”有了法律保障权益
被称为“好人法”的《保护规定》是国内首部保护救助人行为的专门立法。该规定全文仅10条,不足700字,是深圳市最短法规之一,但却被网友称赞为“微规定,开先河,保义举”。
该规定主要从无过错推定、举证责任、惩戒措施3方面保护“雷锋”。
根据《保护规定》第三条,“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第四条规定,“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惩戒措施则主要增加了被救助人无理缠诉的成本费用,《保护规定》明确,“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此外,“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立法背景:借鉴国外《好撒玛利亚人法》
据《南方都市报》7月2日报道,深圳关于公民救助的立法始于2011年。
当时南京“彭宇案”(见后文背景资料)判决的负面影响正在高峰期,那个著名的“从常理上分析”的判决———“如果彭宇没有撞人就不会去救助老太”,是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公民间的救助行为。受此判决的影响,多地发生被救助者敲诈救助人事件,这又导致人情冷漠、见死不救,结果多地又发生了老太太倒地无人敢救的事件。
2011年10月,广东佛山发生“小悦悦事件”,2岁的女童被两车碾轧,18名路人视而不见,事件引发了全民关于道德滑坡的大讨论。
怎样以法律保护救助者,让他们有勇气做“活雷锋”?在“小悦悦事件”发生一个月之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就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据《光明日报》7月30日报道,负责起草该部法规的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告诉记者,这部法规的核心内容和制定依据,就是“无罪推定原则”“责任豁免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三原则。
周成新告诉记者,《规定》的出台,蕴含了深圳想出台国内首部“好撒玛利亚人法”的雄心。
《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该法律的名称来源于《圣经》中耶稣所做的好撒马利亚人的著名比喻。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有的叫《好撒玛利亚人法》,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
周成新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深圳借鉴国外《好撒玛利亚人法》制定我国首例救助行为保护法规十分必要,深圳更有利用特区立法权制定相关法规的便利条件。这就是深圳能够在全国率先推出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的原因和背景。
“诬陷”原因复杂 “证人保护”需待解决
据《人民日报》7月9日报道,“《保护规定》出台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助人的道德尴尬。除了法官判案的自身问题外,‘诬陷好人’还有非常复杂的原因。”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遇到“诬陷好人”,社会不要一味进行道德谴责,有时部分老人在受伤后“诬陷”救助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受其精神和生理状态影响。老年人在受到突然刺激后,容易发生遗忘,并产生出固执虚假记忆。
此外,该负责人指出,“证人保护”也是在规定出台后需迫切解决的问题。“为什么现在很多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怕麻烦?怕打击报复?怕因作证旷工影响待遇?切实落实证人保护需要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并在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据《法制日报》7月11日报道,目前我国尚无单独的证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关于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此外,证人作证涉及公检法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对证人作证均可能采取一些奖励措施。
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徐寿兰在等公交车时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彭宇,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2007年9月4日,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