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利咸、杨春桃)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电力设备罪案,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7月至8月期间,袁某伙同周某、陈某、王某、张某、何某、周某某(七人均已判刑)先后两次在湖北咸丰、重庆黔江区将正在通电使用的变压器拆卸,窃取变压器中的铜销售,造成78户村民停电。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9692万元。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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