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利咸)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熊某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10月份,余某(已判刑)在利川市文斗乡某村向熊某兜售摩托车。二人议价后,熊某明知是赃车,无钥匙、发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1400元从余某处购买了该辆摩托车。经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熊某购买的车辆在鉴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0450元。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告人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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