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丹)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之兄2006年因生意失败而向被告借钱周转,于是被告找到其朋友王某,2006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给其兄,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此后,被告未偿还原告该笔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该笔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未及时向原告返还该笔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的理由正当,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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