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罗 飞)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汪营法庭审理了一起原告瞿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被告张某于2011年5月1日向原告瞿某借款11000元,约定在半月内归还。期满后,被告张某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瞿某多次追索无果。2013年3月11日,原告瞿某诉至汪营人民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及时还款,并承担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瞿某借款11000元,有被告张某所立借据为凭,被告张某应按约定还款。同时,被告张某逾期不还,原告瞿某要求被告张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我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瞿某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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