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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震:牢记法治生命线 致力司法公正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4-11-25 09:34 点击量: 811

    因为司法公正是法治生命线的保护神,司法权首先要践行“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法治规则,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我认为,正因为司法公正是公正这条生命线的保护神,司法权首先要践行“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法治规则,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一、深刻领会公正是法治生命线的重要意义

    司法公正是法治生命线的保护神,具体体现在公正守卫者、正义医生、法律生命的最后表征三个方面。

    第一,公正是司法存在的根据和意义。罗马法学家说“正义就是分配给每人该当的”这种规范性的各得其所,而“法律来自正义”。法治,就是公正之治,无公正则无法治,所以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而司法公正又是公正的守卫者。我们知道,法律最终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司法权就是这种专门的强制力。

    第二,司法的基本功能是矫正不公。法律正义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的使命主要由立法、执法、守法完成,矫正正义的使命则主要由司法完成。有了法律,就会有其对立面——违法和犯罪。司法的基本功能,就是打击违法和犯罪,矫正它们的不正义,使相应社会关系恢复公正状态。司法公正是正义的医生,是公正保持健康的保证,故而说“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第三,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条防线,司法失则正义亡。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追求,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的方方面面,无不致力于公正,法治则是公正最坚强的也是最后的防线。而立法、执法、守法、司法中,司法又是最后一条防线,司法公正被攻陷,也就标志着法律寿终正寝。司法公正是法律生命的最后表征,维护公正这条法治的生命线,无论如何不能失守司法公正防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践踏司法公正的现象,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在源头上、制度上解决司法公正问题。

    二、尊重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约束司法权在法律内运行

    把司法权关在法律的笼子里,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尊重和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谁也不能超越法律干预司法权;二是司法权必须在法律内运行,不得超越法律行使。这是因为当前司法不公最重要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其权力操纵司法权,二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二者都超越了法律,违背了法治原则。

    尊重和保障司法权独立,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受司法权管辖时,要尊重司法权威,服从生效裁判,不能利用自己的权力打压司法权甚至对抗司法权,要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更好地保障司法权独立。其次,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超越法律干预司法权,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再次,坚持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第四,逐步建立独立的司法人、财、物制度,避免司法权受制于人。第五,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保障司法人员不受打击报复,司法人员的调离、辞退或处分,要严格法定。

    约束司法权在法律内运行,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司法权必须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其次,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再次,优化司法权配置,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决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腐败零容忍。第四,保障人民的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应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第五,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既要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又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第六,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把坚持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三、立足司法为民,厉行阳光司法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司法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为司法公开是司法健康的重要表征。司法公开一是要取信于民,二是要教育人民,三是要接受监督批评,归根结底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个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消灭潜规则。法谚说:“正义要被伸张,而且必须被看着伸张。”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原则上都要公开,只有个别需要保密的除外。进一步丰富和整合公开平台,进一步完备公开标准,进一步做好司法公开的示范和全面推广工作。

    第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公民陪审素质,完善抽选程序,扩大陪审范围,限制陪审事务,逐步实行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司法调解体现了中华和谐法律文化的精华,只有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才能更有保障地化干戈为玉帛,避免人际关系的撕裂,有利于人际和谐、社会稳定。听证起源于英美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司法听证也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有利于化解各方的不满,吸收各方的智慧,寻求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最佳方案。涉诉信访直击司法公信力,唯有保障人民群众的充分参与并正确处理,才能恢复受损的司法公信力。

    第三,坚持在司法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如坚持个案调查与社会调查有机结合、坚持裁判理性与常识理性有机结合、坚持裁判执行与保障跟进有机结合等等。这些是更深层的司法公开,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种深层司法公开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一个创造,今天应该有更多更好的创造。个案调查是实现个案正义的前提保障,社会调查不仅要调查同类案件和事例,还要调查其社会脉络,以保障个案正义与整体正义相一致,调查过程也是一种公开过程。加强司法文书说理性,既要强化专业判断,又要把这种判断转化为常理语言,把司法文书打造成对人民群众进行法治教育的公开教材。没有实现的正义不是正义,必须保障裁判的执行,这样才算完成了一次案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

    总之,司法公开就是要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不仅要让人民看着正义被伸张,还要让人民感受正义被伸张、参与正义被伸张,让司法公正入眼、入心、入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