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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 驳回诉求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2-11-20 15:58 点击量: 421

   

(通讯员:杨辉)近日,利川市法院谋道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4月19日,冉某的父亲被杨某的喂养的狗咬伤后,冉某邀约了几个亲戚朋友到到杨某家去解决父亲被狗咬伤的费用问题。双方在理论时,与冉某同去的人员因气愤杨某不讲道理,就动手拉扯了杨某一下,并推了一掌。杨某认为认为冉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对自己造成严重精神损伤和身心上的严重打击,致使其长期精神恍惚,恶梦连绵。杨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冉某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冉某因父亲被杨某家喂养的狗咬伤,要求杨某解决治疗问题是正当行为,但是对杨某采取推、拉行为是不妥的。虽然冉某的同行人员推、拉了杨某,但是该行为没有对杨某造成损伤,杨某也没有因此进行治疗,造成交通费和误工费损失。杨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有损害后果的发生,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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