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牟鸣钟)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毛坝法庭审理元堡乡沙坝村第四村民小组诉吴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退还代理费3000元。
元堡乡沙坝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杨某与沙坝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该组集体大面积林地,并取得林权证。该组村民认为承包合同将不属于杨某责任地的集体林地错填了进去,希望收回。吴某提出为该组代理进行行政诉讼,撤销政府部门对杨某的林权登记。吴某收取了该组支付的诉讼代理费4500元。吴某代理的行政诉讼最终败诉。该组向利川市司法局咨询得知,吴某不具有提供有偿服务的代理资格,收取该组诉讼代理费的行为违法。该村民小组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毛坝法庭起诉,要求吴某返还诉讼代理费4500元。
毛坝法庭查明了案件事实,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吴某扣除参加诉讼代理活动的支出1500元,返还剩余的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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