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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才权诉曾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0-10-10 15:49 点击量: 1454

   

曾彪(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80718****1710):

本院受理原告丁才权诉被告曾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2民初5140号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结清原告的欠款共43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0年1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10月10日 

联系人:罗飞                    联系电话:1336718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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