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保险人未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特别告知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7-12-06 08:56 点击量: 1703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丁宏)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车辆停运损失9270元。

基本案情:陈某驾驶车辆占道行驶,与某公司的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该公司维修客车共计18天,经鉴定,在停运期间日均停运损失为515元整。

随后该公司将陈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停运损失9270元。审理中,该保险公司认为对于停运损失,其保险条款已经注明对于驾驶人造成第三方的停运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未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特别告知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该公司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被保险人陈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被保险人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了告知义务。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