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龚秀娟)近日,在团堡人民法庭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得化解。
2003年11月4日,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将陈某所有的房屋转让给姚某,协议签订当日,姚某向陈某全额支付房款19万,陈某向姚某交付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也一直由姚某居住使用。姚某多次要求陈某协助办理房屋地产产权过户手续,但陈某一直以协议是她一人所签,其丈夫和孩子并不知晓,拒绝过户。但姚某认为陈某的理由不成立,房款收条就是陈某的丈夫出具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按照协议,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经过办案人员多次做工作,主持调解,陈某也认识到自己不占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在2013年10月1日前协助原告姚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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