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2802破1号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利川市宏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故乡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2日裁定受理湖北故乡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湖北昌泰祥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并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鄂28破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由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湖北故乡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9月14日前向湖北故乡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址:湖北省利川市南坪乡田湾村12组湖北故乡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陈付友1387283247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北故乡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北故乡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在利川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