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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学术的对话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2-11-02 15:02 点击量: 650

学术,系统专门之学问。学术与司法,风马牛不相及,似不存对话的可能。殊不知,学术尤其是人文社科学术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与司法虽鸿沟隔界,但未尝不可两两相望,亲密对话。在对话的过程中,司法可以从人文社科学术中吸取养分,提升人文品性,还可极大促进自身司法学术研究活动的繁荣。

 五性相通:司法与学术的对话基础

 习相远却性相近,学术与司法的对话,源于物以类聚的品性相近,而不仅是同归于上层建筑的政治经济学秉性。两者有五性相通。

 一曰精神性。学术是高端的精神世界产品,学术精神是学术的灵魂。纵观中国学术史,学术精神总与知识分子的家国梦想、经世济国理想、君子之道萦绕在一起。司法莫不如此,法院兴者,非物质显也,而在精神达也。司法的家国情怀,就是“立足自我、心系司法”,“立足司法,心系天下”的情怀。法治建国是法官的“国”之梦,人本司法是法官的“家”之梦。可认为,学术与司法的精神世界是相通的。

 二曰实用性。真正的学术不在象牙塔和书斋,而在现实生活。梁启超先生在《学与术》中曾论:“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其真理者也;术也者,取其发明之真理而致诸用者也”。新儒学大师梁漱溟先生自谦“非学问中人,乃问题中人”,梁先生致力乡村建设即为明证。法学学科系经世致用之学,司法本身为一门法律实践活动,处理的是具体的经济社会问题,调整的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立身。可得知,学术非玄学,实用性是学术与司法的同一追求。

 三曰专业性。只有专业才能称其为学术,才能获得起码的学术尊重。唯植根于厚实学问土壤中的学术,才能真正生发出学术力量。倘若知识不宏博,智慧不会通,真谛不谙透,便是伪学术。法学在哲学社科体系的相对独立性是知识专业化使然,司法的专业性是近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形成的共识。无论是高于普通人的法官职业道德,抑或经历专业训练及长期实践才能形成的法律思维方式、独立判断证据及准确查明事实的能力,还是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填补生活与法律的缝隙,都体现司法的专业性。可言,学术是专业的知识学问,司法是专业的社会实践。

 四曰规范性。学术重自由,规范不可缺。学术规范作为贯穿学术活动的伦理道德规范和基本准则,是学术健康的底线。严谨和规范,同样是司法的固有特征。程序法治精神指引下的诉讼程序制度就由大量的程序规范组成,既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又规范法官职权运行。学术风范决定学术产品,学术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具有道德约束力;同理,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法官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对司法不端具有内在约束作用。可认为,规范在学术和司法均占据重要位置。

 五曰批判性。批判是学术的生命,为追求真理、创造新知必需,也是唯物辩证法否定之否定原理在学术领域的体现。斯如国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所言学术研究最主要的就是自由意志和独立精神。宪法赋予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地位,就是为了保障法院和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判断、独立思考,敢于对违法、失范和不道德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着眼于国家法制统一,从国家统一行使的司法审判权,还应对破坏法制统一的地方保护主义予以批判。可得知,没有学术批判就没有学术进步,没有独立审判精神的法院,权力监督制约将失去重要一环。

 文化同源:司法与学术的对话媒介

 学术与文化有不解之缘,一部学术史,也是一部思想史,一部文化史。一部优秀的法学著作,不仅是法律知识的著作,而且代表着当时的法律文化。司法与文化同样有极深渊源。包括司法文化在内的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中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认为,司法与学术结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两者都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从学术与司法的主体看,作为学术主体的学者当然是文化人,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某种意义也是文化人。法官是文化人,不是附弄风雅,小调怡情,而是基于对知识的尊重、文化的信仰和法官职业的理解。法官是文化人,源于法官的知识结构不仅包括经过系统法科研习积累的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还涵盖长期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孕育而成的审美情趣、文化积淀和思维方式。法官的知识结构包括法律知识、裁判方法、司法文化三个层面。法律知识是微观知识层面,裁判方法是中观技术层面,司法文化是宏观精神层面。具备法律知识的法官是合格的法官,具备裁判方法的法官是优秀的法官,具备司法文化的法官是令人感佩的法官。当然,法之理首先在法内,不具备扎实的法律基本功,没有长期的司法经验,对司法缺乏深刻的认识,空谈司法文化,只不过是自说自话,不会引起职业共同体的共鸣。

 从学术与司法的目的看,人文关怀是两者的共同目的和文化背景。广义的学术不仅是物化的知识力量,更指向更具源性、普遍性的知识——文化。一个人有无文化,除了知识外,更指人文素养。学术研究尤其是人文社科研究的对象,如历史、哲学、文学、艺术,本身就是对人的存在、人的价值、人的表现的深刻体认,研究的目的也是为了人更好的价值实现和进步发展。因此,学术是人文的。就司法而言,司法是社会的司法,司法现象与社会现象环环相扣,司法问题与社会问题处处交织,缺乏对文化和人性的认知,司法就会形单影只,沉浸在自说自话、自我陶醉的逻辑体系中难以自拔。司法公正作为司法的本质属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成员的人文关怀;作为向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公共服务产品,司法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也体现着人本色彩,关注人的尊严和价值是当代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院学术:司法与学术的对话平台

 司法与学术对话最直接的平台,是法院自身蓬勃发展的学术活动。法院学术的兴起,使司法与学术真正实现了零距离对话。王泽鉴先生在《试论法学写作的意义及方法》中精要论道,“法学的训练就在写作,一定要写,一直要写,因为写才能让你深刻。”王先生继而指出,“一直以来,作为法学研习者而言,写永远是不变的主题,法官要写判决书,律师要写代理词,检察官要写公诉词。但是,法律人要写的远远不止是这些,尤其在衡量学者水平的众多能力指标当中,论文、著作的数量和质量无疑是最直观的。”

 法律本身是精深的学问,法学学者纵若如此,法官等法律实践者掌握法律亦非易事。从进入法律之门开始,从不知所措的第一天起,到成为优秀的法官,相信都曾经有“雾失楼台,月迷津渡”之惑。唯有通过不懈地研习,才能释疑解惑。观点的交流和碰撞才会令知识掌握更为全面而深刻。为了准确、妥适地适用法律,法官需要学习,需要交流,需要研讨。正如评价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立德、立功、立言”的三立标准,只有文章才能固定思想,才能获信理论,才能流传知识。

 法院应是善于思考的机构,法官应是善于思考的人群。司法与社会百态的关联,尽在学术研究方寸之间。从学术研究可感受到当下中国司法的全景和深度。法院学术往往以制度成果的形式沉淀下来,会将法官的个体思索上升为司法整体意志,将零碎的司法经验整合为经常性裁判法则和管理规则,使朝花夕拾式的浪漫演绎为三段论式的严谨。这种制度成果更具有传承性和历史价值。司法是需要追求的事业,一个志存高远的法官,在实现定纷止争、化解纠纷职业价值的同时,不仅应当始终致力于从那些很琐碎但又值得小题大做的实际问题中提炼一般性裁判规则,将司法中的现象、数据、特点、规律与法学理论结合起来,还应关心和思考事关法治进程、法院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宏大话题,与中国社会发展的大背景结合起来,将自己的所感所思表达出来,转变成为可以传承的显性知识,以供政治决策、立法意见、司法解释和行政政策参考,切实为国家司法进步乃至法治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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