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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起口角,故意伤害被判刑

时间: 2017-06-27 08:57 点击量: 465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汪小月 因琐事发生矛盾,若不能正确冷静处理,便可能酿成大错。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2016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与段某因利川市新世界停车卷一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段某持砖头将吕某打到在地,吕某受伤后爬起来继续厮打,后被人拉开,在段某离开现场之时,吕某从后面踢倒段某,致段某左手桡骨着地受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吕某与段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段某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段某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对吕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做出拘役六个月的判决。

吕某因小事生纠纷,酿成大祸,使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实在值得我们去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