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程鹏(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6****5033):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7988号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程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3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104%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1年11月25日09时00分在利川市人民法院建南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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