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张明)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胡某与万某均系利川市凉雾乡官屋村六组村民。2012年5月18日12时许,双方因田土纠纷发生抓扯,万某在抢夺胡某手中的锄头时,将胡某额头致伤。万某摆脱胡某的追赶后回到家中,胡某随后撵到万某家门前,用石头、木棒等物将万某家的厨房门窗砸坏。万某从屋里冲出来,抢过胡某手中的木棒,将胡某的左手打伤,并将胡某推倒在屋旁的水沟中。案发后,经利川市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经医院治疗,用去各种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4997.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万某因责任田土发生纠纷,应申请基层组织采取妥善方式解决。但胡某并非如此,而是撵到万某家砸门窗,再次引起打架,导致万某将胡某左手致伤。万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胡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万某赔偿胡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等级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5127.79元。其余损失12377.29元,由胡某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