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黄嵩)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发现合同所载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一致,起诉至法院,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化解了纠纷。
位于某村的一栋房屋(原为诊所)为某卫生院所有,后该卫生院决定通过拍卖的方式出售该栋房屋,周某得知后,参与拍卖并成功竞得该栋房屋,后与卫生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完成过户后,周某在实际使用中发现该栋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买卖合同所载面积不一致,少了数平方米,故起诉至本院要求卫生院退还差价。
在本院的审理中,主审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并不大,于是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在原被告各让一步的情形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房屋差价5000元。
主办:利川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2023 利川市人民法院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邮政地址:利川市胜利大道2号 邮编:445400 备案:鄂ICP备12010191号-1
联系我们:办 公 室: 0718-7281169 立案咨询:0718-7291169 0718-7290064 督察室:0718-7265770 传 真:0718-728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