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凯昂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5F6L0J
):
龙晓富(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0****2633):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利川绿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鄂2802民初978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9月2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绿城.福海湾”第G2栋1层122号、123号、124号房屋,租期五年。二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的房屋租金73868元,并应于2019年10月10日前支付第二年租金,但经原告多次催告,二被告至今未付第二年租金。原告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已书面通知二被告《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月8日解除,并要求二被告腾退房屋、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等。另原告已替二被告垫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4289元,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水电费490元,故诉至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为:⒈判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1月8日解除;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1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2020年1月8日)租金1846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972元(以年租金738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1日计算至2020年1月8日);3.判令二被告立即腾退其占用的“绿城.福海湾”第G2栋1层122号、123号、124号房屋,并自两份《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按6156元/月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并以未付占用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为其垫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4289元,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水电费490元,共计4779元,并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租金占用费;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3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联 系 人:黄法官 联系电话:0718-7291505(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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