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宋芳)原告以夫妻分居长达13年之久起诉到利川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同居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恋爱,同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亦未补办结婚登记;于1991年2月28日生育一女。被告李某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00年2月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一直分居。2013年12月24日,原告向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原告向某与被告李某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原告向某尚未年满22周岁,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此原告向某与被告李某不是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双方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原告向某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但与被告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