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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斑鸠谋私利,非法狩猎被判刑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7-12-06 08:54 点击量: 1547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利咸)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判处邬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7年9月23日8时许,邬某邀约刘某去打斑鸠,邬某开着长安车去接刘某时,遇见刘某某(刘某的哥哥),刘某某知道打斑鸠的事后,提出一同前往。刘某携带气枪一支,铅弹100余颗,由刘某某开车,三人从利川城出发,途径凉雾的马前、文斗的十字路、忠路的小河、汪营等地时轮换着开枪打斑鸠。当天18时许回到利川城,将打死的斑鸠存放于邬某开的餐馆冰箱内。经群众举报,利川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于当日19时许赶往存放斑鸠的现场,查获被打死的斑鸠共计38只。

湖北省林业厅鄂林规〔2013〕285号《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载明,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刘某、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非法使用枪支的方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邬某起组织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积极参与作案,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利川市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邬某在利川市森林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