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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审理“三留守”案件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4-08-07 11:26 点击量: 591

要妥善审理农村“三留守”案件,应完善立法,完善监护制度,同时重视送达方式,并多方联动,尽到对“三留守”人员的保护职能。

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导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向城镇转移,有关农村“三留守”人员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发展。呈现出留守妇女离婚案件高发,留守老人的赡养面临困难,留守儿童的犯罪比例不断增高,同时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人身安全难以保障,易受到来自其他犯罪分子的侵害局面。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弱势群体需要精神慰藉,用花言巧语蒙骗、诱导、蛊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信奉邪教,走上犯罪的道路。

涉农村“三留守”人员案件产生的原因表现在:对于留守儿童而言,主要是监护类型多元化、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具体权益立法不够完善、社会负面影响大,学校监管不够。对于留守妇女而言,主要是留守妇女难以主张权利,举证困难、缺乏文娱活动,精神支柱缺失、法律维权意识淡薄。对于留守老人而言,主要是劳动力外流,削弱了家庭的养老功能,导致老年人的经济和情感支持减少,同时引起了隔代家庭的增加,加重留守老人的劳动、生活以及抚养孙辈的负担。

要妥善化解涉农村“三留守”人员案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应完善立法。我国《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对农村“三留守”人员这一特殊对象的权益保护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显滞后,故立法对农村“三留守”人员权利进行保护时应与司法实践做好衔接。二是应完善监护制度。父母是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条件允许父母应尽量将孩子带在身边,如果条件不允许,应尽量降低母亲的外出务工率。当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责任时,应慎重选择委托监护人,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从法律上保障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三是应重视送达方式。对涉农村“三留守”人员的案件应尽量减少使用公告送达,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一起诉讼案件顺利结案前提在于开庭前的送达,在送达诉讼材料时阐述法理,讲明法律和政策,以情说理,以案普法,开展调解工作,倾听当事人的心里话,找到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症结所在,通过耐心释法明理化解当事人内心矛盾。四是应尽到保护职能。在诉讼时,建立“三留守”人员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保障“三留守”人员维权途径畅通;对于家庭困难的“三留守”人员,法院应对留守人员实施司法救助,在起诉时对诉讼费可以实施缓、减、免;在举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为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切实做到维护留守儿童的人身权。五是应多方联动。“三留守”人员问题涉及法律、经济、保障、医疗、教育等多个领域,人群庞大、问题复杂,没有任何举措可以单独发挥作用,也没有任何机构可以力挽狂澜。因此应当多方联动,共同解决,可开展农村“三留守”人员的法律、经济、社会保障、劳动现状、教育等多方面的实证调查研究,获取翔实的数据资料,以便政府决策部门及时作出解决农村留守群体问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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