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郑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7月,刘某(已判刑)与被害人李某通过网络相互认识。2011年底,李某从外地回到本地恩施州鹤峰县,刘某知道后,便产生了对李某实施诈骗的想法,于是便先后邀约向某(已判刑)、余某(已判刑)和被告人郑某商议,确定采用“英雄救美人”的方式对李某实施诈骗。2011年12月21日晚,刘某、向某以玩耍之名将李某接到利川,同月23日晚,刘某、向某、余某和郑某四人按事先商议好的分工及方法对李某实施诈骗行动,先由向某将刘某、被害人李某约至利川市滨江半岛咖啡店喝咖啡,去咖啡店的途中向某借故离开,刘某和李某喝完咖啡出来游逛滨江路,当二人行至滨江路西段公共厕所处时,事先等候在此的余某持假刀袭击李某,刘某便假装抢过余某的刀捅向余某,余某借故倒地装死,见此情景,李某误认为刘某将余某杀死。刘某、李某二人匆忙离开现场回到宾馆,刘某假装打电话给向某要求帮忙摆平此事。此时,向某和郑某假装帮刘某积极筹钱找人帮忙摆平此事。并以此为由也要李某筹钱。同月24日,李某便筹集现金40000元交给了刘某。获款后,刘某、向某各分得赃款14400元,余某、郑某各分得赃款5600元。案发后,2013年5月16日郑某主动到利川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向郑某追缴了郑某的赃款5000元发还给了受害人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