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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蛇”又“添足”,男子伪造收条骗钱获刑

时间: 2017-08-09 08:20 点击量: 887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利咸)使用伪造收条骗人钱财,近日利川市法院对该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10万元。

2013年3月,被告人牟某某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3万元,月供1.3万元)从宜昌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挖机,牟某某将该公司销售人员出具的3万元收条更改成13万元。2013年3月13日,牟某某欲与被害人合伙经营挖掘机,牟某某向被害人出示了其修改后的收条,声称自己已首付13万元,被害人信以为真,便给牟某某支付了6.5万元购买挖掘机50%的股权,因牟某某退伙,被害人收购该挖掘机另50%的股权,便用一辆皮卡车折价4.5万元,另付2万元,共计6.5万元支付给牟某某。后被害人发现牟某某提供的首付收条与挖掘机公司提供的收据不符,牟某某实际只支付首付3万元,牟某某利用伪造的收条诈骗被害人10万元。经鉴定,涉案皮卡车价值约4.64万元,牟某某提交的收条中“1”和“拾”为添加形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签订、履行挖掘机转让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指控其犯诈骗罪定性不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牟某某因犯罪而获取的10万元应当退赔给受害人。被告人牟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