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 汪小月、冯俊)11月12日,利川法院圆满执结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与谭国志、谭奇富、谭海山排除妨害纠纷先予执行案,涉案房屋已交付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
大北门中山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是利川市人民政府启动的民生工程,中山路一巷39号房屋(原中山路80号、49号)位于该改造片区,该房屋属于张福春、谭奇云、谭奇明、谭奇友、谭奇菊及本案被告谭国志、谭奇富、谭海山的按份共有财产。2014年9月3日,张福春、谭奇云、谭奇明、谭奇友、谭奇菊与都亭街道办事处签定了《大北门中山片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由张福春领取了安置补偿费92522.22元,并共可得到安置还建房494.05平方米,门面房38.57平方米。
在整个项目的拆迁过程中,因谭国志、谭奇富、谭海山拒不搬出涉案房屋,导致还建施工受阻。2015年9月22日,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向利川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腾退位于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南湖里居委会中山路一巷39号的房屋。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屋为整体建筑,应一并处分,张福春等人处分该按份共有财产已达到了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处分行为有效,其补偿方案符合相关规定,亦未损害三被告的利益,因三被告拒绝腾空并交出被拆迁房屋导致还建房施工受阻,其行为损害了安置范围内其他绝大多数安置户的利益,造成了安置户的安居困难,故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9月25日利川法院裁定准予先予执行。10月17日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637-1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三被告即发生法律效力。10月26日执行人员向三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释法明理,要求三被告在10月30日前腾空房屋并交付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但三被告拒绝搬出涉案房屋。11月2日执行人员张贴了执行公告,责令三被告在11月4日前腾空房屋并交付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三被告仍未按照公告的要求搬出该房屋。
11月12日上午,利川法院在公安、民族中医院、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对三被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过对执行现场实行警戒、严格执行纪律、落实稳控措施、细致进行物品清点和搬运、封存,整个执行过程井然有序,有条不紊。原滞留在执行现场的物品,被全部搬放到临时存放点封存。对抗拒执行,妨碍执行秩序的谭奇富等人依法采取了现场强制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