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冯俊)古人云,不义之财莫去取。近日,柏杨法庭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1年,某公司分别与林某、亮某签订了征地协议,但在二人的被征土地范围内有一块耕地,原是集体所有的荒地,在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户时,二人开始耕种该地,此后数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此地未进行确权登记。公司征地后,将该地的补偿款直接支付给了林某、亮某,但村民认为,该地为集体所有,不应把补偿款支付给林某、亮某,在村民的要求和协调下,公司再次向村委会支付了该地补偿款。公司认为,林某、亮某领取补偿款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应将该款返还。为此,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有权依法足额获得土地补偿款,而土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来决定。案件所涉地块属于集体所有,林某、亮某虽然长期耕种,但未依法进行权属登记,该地的补偿款应由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后再按照规定进行分配,二人领取补偿款的行为属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林某、亮某返还其领取的该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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