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刘某与黄某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随后定下婚约并于同年10月13日举行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期间,刘某分两次给付黄某彩礼共计52000元及金首饰一套,黄某置办了部分嫁妆带到刘某家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矛盾,2012年12月28日,黄某离开刘某家,拒绝与其共同生活。2013年3月20日,刘某起诉来院,要求黄某及其父母退还礼金52000元及金首饰一套。
法庭干警经过开庭审理,耐心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及其父母返还礼金3700元,黄某的嫁妆折抵礼金余额。刘某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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