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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渔利 三被告均获刑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2-11-14 16:15 点击量: 507

   

(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三被告李某、洪某、郭某均受到了刑事追究。

2012年7月7日到7月11日,被告人李某、洪某、郭某三人在利川市腾龙大道租赁刘某的住房四楼,以盈利为目的,组织王某、易谋、刘某等人,用自动麻将机作赌具,以200元、400元、600元、1000元为赌注进行赌博。李某、洪某、郭某三人为赌博提供场所,5天从参与赌博的人中抽头渔利20000元。在组织赌博过程中,李某、洪某、郭某将所抽头渔利除用于茶叶、烟以及生活开支外,每人还分了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洪某、郭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李某、洪某、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判处李某、洪某、郭某均获管制一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利川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李某、洪某、郭某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及其赌具自动麻将机,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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