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徐敬军)近日,建南法庭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2012年6月,被告余某雇请原告雷某在其承包的工程中修建房屋。2013年2月工程完工后,余某向雷某出具欠条一张,金额为30000元。2014年6月,雷某以余某拒付劳动报酬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余某支付工资30000元。
在审理中,余某辩称欠条属实,但已支付10000元,实际下欠20000元,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
承办人认为:劳动报酬应当支付,余某拖欠雷某工资属实,余某称已支付10000元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余某应当支付工资30000元。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是多年的合作伙伴,承办人建议双方和解。在法庭主持下,雷某、余某达成协议,约定余某于15日内支付雷某工资款26000元。事后,余某按约交付了标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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