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宋芳)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某、被告覃某均为利川市建南镇花园村村民。2008年农历8月28日,原告在该村开办一打石场,并雇请拥有爆破员资质的被告覃某为该打石场放炮,后因缺乏相关手续,该打石场于2010年10月23日停工。2012年9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花园村委会支付下欠石料款10215元。2013年12月26日,原告向某以合伙开办打石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各自支付225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伙协议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本案原告向某主张二被告为打石场合伙人,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为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其垫支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花园村委会提出其与原告实为买卖关系而并非合伙关系的抗辩意见,有证据予以支撑,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