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丁宏)12月8日,利川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北省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吴某、赵某、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吴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均并处罚金2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共计7190元;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牛肉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48900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作为湖北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此案意义重大。为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舌尖上的安全,更好的实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利川市法院会同利川市检察院组成考察组,前往贵州省清镇市法院等地考察学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经验。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某日,被告人吴某、赵某将利川市元堡乡某村民于前一天深埋的一头死因不明的成年母牛偷偷从土里挖出进行分割,然后将该牛肉销售给在某乡镇集市专门从事牛肉销售的被告人黄某,黄某将该批牛肉部分用于招待客人,部分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
4月某日,被告人吴某请赵某将自己家已经深埋的一头死因不明的成年母牛从土里挖出,并将整头牛连夜拉到被告黄某家中,黄某随后将其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
经过法庭审理和辩论,三名被告人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死因不明的牛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的严重后果,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为谋取利益,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牛及其制品而进行销售,足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综合三被告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由利川市法院院长周继荣担任审判长,利川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本强出庭支持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