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的口供。据统计,在通过DNA检验复查而翻案的错案中,因错误口供而导致错案的占25%左右。无辜者之所以会给出不真实的且将成为认定其有罪的重要证据之一的错误口供,有的是因为遭到了刑讯逼供,有的是因为被警方以判处更重的罪刑相威胁,还有的单纯是因为不了解法律,但他们有一点共性,即在这些无辜者心中,蒙冤认罪比坚持无罪更有利——他们或者可以不再受刑讯的伤害,或者可以获得自认为较轻的量刑。
警方或检方的不当行为。其中,警方的不当行为主要是指:曲解证人证言以符合自己关于案件事实的设想,刑讯逼供,无视甚至故意破坏对被告人至关重要的无罪证据等。因警方的行为不当而酿成冤案的比例高达50%。检方的不当行为主要是指:检方未开示证据,尤其是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或者检方未根据证据如实的重构案情,而是依自己的主观所想假设案发过程。其比例在所有错案中约占15%。
其实,警方或检方之所以会作出种种不当行为,往往并非出于故意陷害无辜等恶意,而是因为他们无比强烈的相信该犯罪嫌疑人真的有罪,受这种先入为主偏见的影响,加上希望早日破案和让作恶者尽快伏法的迫切心情,最终导致他们忽视某些重要的破案线索,不再怀疑和调查其他有作案可能的嫌疑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在澳大利亚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警方或检方的不当行为与错案认定之间的关系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警方或检方有不当行为并不意味着案件必定是错案、原审有罪判决必然被撤销。因此,刑事案件的再审申诉人在再审申请以及随后的再审审理中要证明的并非是警方或检方有不当行为这一事实,而是应当证明警方或检方的这些不当行为切实影响到了原审陪审团作出的有罪判决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警方或检方的有些不当行为确实会对裁判结果的可信性与可靠性产生重大冲击,但有些不当行为则没有那么大的波及力。换言之,在该观点下,错案是“错”在原审陪审团裁判过程的不可信与不可靠,而并非警方或检方的某些不当行为,故不能仅因他们行为不当就认定发生了错案。然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每位被告人都享有在正当程序下接受审判的权利,因此,相关法律必须被正确无误的解释给陪审团,同时,警方和检方必须严格遵守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法行事。否则,被告人就失去了可能被判无罪的机会,那么,错案也就发生了。故只要警方或检方有不当行为,该案就会因有违正当程序原则而被认定为错案,原审判决应当被撤销。
辨认错误。导致辨认错误的原因很多,大体上可以分为可控因素和不可控因素。其中,不可控因素主要包括案发现场的明暗状况、辨认时距离案发的时间长短、辨认人与案发现场的空间远近、被害人或目击证人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以及犯罪所带来的心理创伤程度等。有时,甚至犯罪人的种族、犯罪时是否使用了武器等都会影响到辨认结果的准确性。这些不可控因素的难以预料也导致辨认错误是不可避免的。而可控因素是针对辨认规则和辨认程序而言的,因为嫌疑人或其照片的排列顺序、辨认前后的指导、询问是否含有暗示因素、是否遵守了双盲规则等等因素都会对辨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澳大利亚近年来对辨认规则和辨认程序进行了诸多改进和完善,以尽可能通过正确恰当的方式“唤醒”并“获取”辨认人对案件某些细节的回忆,从而确保该回忆的纯净度和准确度。
来自媒体或公众的压力和偏见。根据“西澳大利亚无辜者运动组织”的数据统计,在多达22%的刑事错案中,警方、检方或陪审团遭受到来自媒体或公众的压力,这也是最终酿成冤案的不可忽视的导火索之一。
一方面,媒体或公众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莫名产生的偏见及其对司法机关施加的巨大压力,往往使破案心切、急于求成的警方在未进行充分调查和鉴定的情况下就盲目逮捕“众望所归”的嫌疑人;有时,这些偏见和压力会误导警方的侦查方向,即使根据现有证据勾勒出的案件事实与媒体或公众脑海中的臆想完全不同,警方在强大舆论压力下却不得不重新拟定侦查方向、找寻指向某一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以构建符合大众设想的所谓“真相”。而另一方面,铺天盖地的媒体宣传和声势浩大的民众声讨也常常会误导陪审团,影响他们根据呈堂证供独立的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鉴定错误。科学证据总是以专家意见的形式被呈现到陪审团面前,而正是因为证据由“专家”给出,所以陪审团往往会格外信任它们的真实性,赋予其更高的证明力。但是,专家不一定完全可靠,科学也不一定完美无瑕,鉴定错误也是导致错案的元凶之一,且所占比例高达22%。
首先,应当承认,受历史阶段的限制,自然科学的发展都有一个相对真理的过程;同样,司法鉴定也会受一定检验条件和实验环境的制约,其在回答诉讼中专门性问题时的准确率永远不可能达到100%。其次,科学证据是“脆弱的”,在发现、收集、检验、保管科学证据的每一环节,它们都有可能遭到无意或有意的不当处理,而任何一个细微变化都会导致最终得出的鉴定意见失真。再次,有时鉴定人会因能力不足而给出错误的鉴定意见,有时则是因为他们站在警方和检方一边,而有意给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偏见的错误鉴定意见。但无论哪种情况,被告人、律师、法官和陪审团都常常因完全不了解相关科学知识而对发现错误和证实错误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最后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在个别有错案争议的案件中,某些关键性的科学证据因进行有损检验而被破坏了,从而完全丧失了通过重新鉴定的手段发现错误并翻案的机会和可能性。
不可靠的线人。在澳大利亚,有9%的刑事错案中存在不可靠的线人。线人的证言常常是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但是,因庭审中线人的身份不被公开,所以陪审团不会知道,线人之所以愿意与警方合作往往有其个人目的,具体包括得到报酬、被提前释放、以较低罪名被起诉或免予起诉等。这些巨大诱惑和甜头的存在,使线人在作证时难免夸大事实或者干脆编造谎言,通过诬陷无辜而获得个人私利。
法官对陪审团进行了错误的法律指导。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所有错案中的比例约占19%。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错案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