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宋芳 黄忠富)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口头挖掘机培训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口头挖掘机培训协议,约定被告包培训、办证、推荐就业。达成协议后,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给被告支付了培训费1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一张收据。在培训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无培训条件及资质,无法给原告办证和推荐就业,不能履行约定的义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培训合同,并返还原告培训费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挖掘机培训协议的问题,虽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招收学徒的名片和出具的培训费收据足以证明协议的存在。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违约并解除培训合同的请求,因被告吴某不在家中且无法联系,其不能履行培训协议约定的义务,已属违约,具备合同解除条件。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培训费的请求,现有证据可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培训费的事实,且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此二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