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丁宏)搭伙做活,不料从三楼摔下,导致十级伤残。老板虽无赔偿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伤者15000元。近日,利川市法院对该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一审宣判。
原告张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8864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医疗费保险金限额内赔偿20000元、在伤残保险金限额内赔偿25450元,合计45450元;被告黄某赔偿8683元;被告吴某补偿原告张某15000元(已给付);原告张某自行承担19731元。保险公司赔偿后,原告张某返还被告吴某垫付的医疗费12660.51元。
时间回到2016年3月,吴某在修建私房时,将撑模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黄某,黄某又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转包给梁某,梁某邀约张某、夏某一起做工,三人搭伙求财,平均分酬。
事发当日,张某在三楼撑模时,不慎从三楼摔下二楼,导致盆骨骨折。随后到医院住院治疗24天,支出医疗费27660.51元,该款已由吴某垫付。
2016年12月,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间需120日、护理时间需50日、营养时间需50日、后期内固定物取出费用需15000元。根据住院情况及鉴定结果,张某的各项损失合计88864元。
经查,吴某修建房屋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该工程施工人员,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29日零时起至2017年3月28日24时止,保障内容为: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60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20000元,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修建房屋时,在保险公司为施工人员投保,保险的目的是保障施工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护及事后赔偿。张某作为被保险人,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合同载明的工程施工中受到伤害,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在残疾、医疗费保险金限额内予以赔偿。
本次事故,吴某、黄某、张某均有一定过错。吴某作为工程发包人,投保了保险,风险已转嫁给保险人,其应承担的责任已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吴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吴某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原告15000元,法院予以点赞。
黄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缺失,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黄某应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对剩余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张某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不注意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余损失自行承担。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