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有关诉讼活动进一步调整事宜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要求,结合当前利川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本院有关诉讼活动进一步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含人民法庭)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拟到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或信访的,建议将诉讼材料、申请执行材料、信访材料邮寄给我院(信封封面上请标明邮寄立案或申请执行或信访),地址为:湖北省利川市胜利大道2号,利川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收。
二、暂停所有庭审、听证、调查、调解等诉讼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通知。
三、诉讼参与人办理相关诉讼事务应尽量减少出行,确需交材料、申请调解以及其他需要联系法官事宜的,请通过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办理。
四、因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执行案件中,本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执行,具体恢复时间另行公告。
五、疫情防控期间确因紧急情况或特殊原因需进入法院的,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进行体温监测,未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的人员不得进入法院。
六、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的,或受疫情影响在恢复审理后仍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可凭有关行政机关通告、医院诊断证明、社区隔离证明等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七、由此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审理期限计算及审限管理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的诉讼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不便,请予谅解。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特此公告
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