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冯俊)近日,柏杨法庭审结一起复杂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熊某从一市政公司处承包了某接待中心的主体工程,王某在该处当小工。工程完工后,王某与熊某及带班头李某在司法所的主持下结算工资,由于无钱支付,熊某给王某出具了一张35000元的欠条。由于工资金额带班头李某才知道,熊某要求李某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李某便将自己的名字误签在欠款人处,而熊某则在空白处签署“同意支付”的字样。后熊某给王某支付了工资15000元,同时亲自在欠条上批注“已付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字样。此后,王某多次催要剩余的工资,熊某以市政公司未付款且欠款人是李某为由拒绝给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熊某与李某共同给付其工资20000元。
由于此案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我庭干警多次到市政公司和司法所调查取证,到农民工中走访,再结合欠条上的内容及批注,最终认定李某只是熊某聘请的带班头,和王某一样是个普通的农民工,熊某才是实际接受劳务者,李某签字是起到证明王某与熊某工资金额的作用,只是签错了地方,真正欠款人是熊某。最终判决由熊某给付王某工资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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