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宋芳)近日,利川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被告孙某在与二原告之女凌丙商议复婚未果,于2011年2月1日下午15时许,用一白色方形油壶装大半壶汽油后,携带该油壶和斧头闯入二原告家,并与二原告和凌丙发生争吵,被告孙某持斧头砍伤原告丁甲头部并被制止后,将携带的汽油朝屋内泼洒并点燃,致使屋内起火,将二原告烧伤。伤后,凌甲用去医疗费22468.58元;丁甲用去医疗费10560.68元。被告孙某故意致伤二原告,被利川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孙某因婚姻问题与二原告发生矛盾时,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采取过激的方式使矛盾激化,携带汽油烧伤二原告,理应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因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孙某故意伤害原告凌甲、丁甲,分别赔偿原告凌甲、丁甲医疗费等费用35968.78元、1491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