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冯俊)我国民法规定,享受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义务。近日,我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某物业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或者使用者缴纳物业管理费,并约定了滞纳金。物业公司按约履行了提供服务的义务,但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住户朱某拒绝缴纳,因为朱某认为其居住的房屋不是小区商品房,而是购买小区内的地基,委托开发商代建的私房,他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任何合同,物业公司也没有为他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朱某支付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共计296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实地查看了小区的布局及朱某私房的情况,并审核了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所以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对小区所有业主和使用者具有约束力。朱某虽然是拥有私房的独立户,但其房屋位于小区范围内,朱某进出都是通过小区大门,并且利用了小区的公共区域,接受了物业公司日常管理等服务,朱某也是小区业主之一,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对其具有法律效力,朱某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一般情况下,此种滞纳金的数额不应超过本金,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过高,应该对其进行调整。遂判决朱某支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共计2224.96元。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