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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应花落谁家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2-10-19 15:31 点击量: 395

   

(通讯员:段艳菊)土地承包人将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该土地在他人租种期内被政府征收,政府补偿的青苗费到底谁有权享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是租种土地的人?日前,利川法院审结了一起青苗费补偿纠纷案。

原告朱某系租种土地人,被告冉某系土地承包人。二人口头协商由原告租赁被告承包地,并对租赁用用途、租金等进行了约定。协议达成后,原告交付了租金,被告也将土地交与原告耕种。在租赁期内,因政府征收该土地,并将该土地的青苗补偿费16027元,通过银行卡转账到了被告的账户上。随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款,但被告以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不应得到青苗补偿费为由拒绝给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青苗补偿费1602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原告租种被告土地,即为该土地的实际投入人,故青苗补偿费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占有该青苗补偿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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