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利咸、杨春桃)酒后!还驾驶无号码摩托车
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7年3月27日20时许,刘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码两轮摩托车从利川市主城区往凉雾集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326省道时,与同向行驶的“长安”牌轻型货车发生碰撞。民警在现场出警过程中发现刘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血样进行抽取。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8mg/100ml。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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