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张文齐)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
谭某、卿某均是利川市玉环废旧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车间承包人。2013年6月19日晚,卿某有事离开车间,离开时委托了谭某帮忙照管其车间。谭某在照管中,卿某的工人朱某离开后,谭某在给机器喂料时,因操作不当绞断了左手臂。谭某受伤后被卿某送到利川市人民医院治疗21天,后经利川腾龙法医鉴定所评定为六级伤残。谭某受伤后,卿某垫付了医疗费8000元。2014年3月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卿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1424.82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临时地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并从中受益的法律行为。本案中,谭某为卿某照管车间事务,在卿某的工人朱某离开之时谭某喂料而遭受损害所受的损失卿某应赔偿。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判决,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谭某的全部经济损失98828.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