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一站式办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月15日
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一站式办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措施,全面推行“胜诉即退费”改革,切实提高执行效率,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执行材 料后 2 日内 审核完毕 , 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登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理由。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在立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执行实旅团队,各执行团队应立即接收案件,并不迟于次日确定承办 人。
第二条 案件立案后 ,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在 3 日内通过“ 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发起查询。
经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无法线上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后、分案时通知执行实施团队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条 承办人应当自收到案件后3日内查间 生效法律文书、了解执行保全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7日内联系被执行人,并对被被执行人身份、财产等信息启动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制作调查约谈笔录。
对于涉企案件,承办人应当于 30日内在执行流程系统中“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模块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
第四条 财产查控、开具律师调查令、办理公证参与查人找物等措施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五条 对于首封财产,符合交拍条件的且应当进行财产处置的,承办人应当于立案 60 日内将财产信息移交执行拍卖组。确因情况复杂需要调查的,最迟不超过 90 日移交执行拍卖组,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参考价确定后 1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
第六条 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财产抵债的,应当作出确权过户裁定书 , 于拍卖确认或者同意以物抵债之日起 7 日内 送达买受人、当事 人、权利登记部门 , 并于裁定 送达后 15 日内将财产移交买受人,但不包括房屋需腾退等情形。
第七条 执行案款到账后,承办人应当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在7日内完成执行案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发放等工作。
对具有法定延缓发放情形的, 应当在延缓情形消失后 7 日内完成执行案款发放。
第八条 对确符合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 承办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至60日内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或屏蔽失信信息。
第九条 对于执行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虳案件,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承办人应当在立案起 60 日内或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后7日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普执团队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5 个月内结案 , 快执团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 , 刑事判决财产刑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 个月内结案 ,保全案件应 当自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廷长执行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批准。
202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