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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设立五个环保审判庭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4-10-21 09:39 点击量: 253

为进一步发挥环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三级法院民事审判庭推行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的基础上,于今年申请成立专门环境保护审判庭。日前,湖北省编办已正式批准这一事项。
  在充分考虑湖北司法体制改革总体布局、全省法院业务能力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湖北法院决定在武汉中院、宜昌中院、十堰中院、汉江中院、武汉海事法院先行试点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专门审理环保诉讼案件,待条件成熟后,再在全省法院推广。
  试点审判庭将采取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审判模式,除了受理本辖区内涉及环境保护的普通一、二审案件(具体包括辖区内水域、土壤、山林保护、污染责任纠纷、损害赔偿、因污染发生行政争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案件,以及湖北高院指定管辖的相关案件)以外,还跨区域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试点审判庭管辖范围区分上,拟以行政区划为主,结合江河流域、案件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