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张昌尔同志在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专题班上指出:“我们的法官、检察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良心放正,把天平放平,公平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让公平公正的光辉在每一个案件上显现,让公正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体现。”反复学习和领会,使我对“良心”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让我深深的感到:良心是最好的法律。
(一)讲良心必须行孝道
中国文化讲究以孝治天下。在我国汉代,有一种发现和培养官吏人选的方法叫“举孝廉”,被推举的学子,除了博学之外,更须孝敬父母,行为清廉,所以称之为孝廉。《后汉书》讲,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一个不热爱家庭,不懂得孝敬父母的人,怎么会热爱国家,热爱人民?
同时,行孝道还不仅局限于父母祖宗,它应该超出血缘关系,社会上所有年龄大的人,我们都应当去尊敬他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敬自家的长辈,推广开去也尊敬人家的长辈,爱抚自家的儿女,推广开去也去爱抚人家的儿女。
(二)讲良心必须爱众生
儒家思想是近两千年来中国人思想意识的代表,孔子和孟子都将“仁”解释为“爱人”。在儒家看来,为仁之方就在于以己度人、将心比心。从积极的方面看: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从消极的方面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帮无怨,在家无怨。孔子认为,推行孝悌教化也是为政的一种方式。将孝悌用于政治,可谓之仁政。所谓“爱众生”,就是对生命的热爱、珍惜与尊重。同情心和怜悯心是爱众生的核心内容。儒家强调爱有差等、推己及人。因为,一个人想要被人爱,首先要去爱别人,只有付出爱,才能得到爱的回报,才能组成家庭、家族乃至人类社会。
(三)讲良心必须修身养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的因素,一个良好的制度只能约束法官的外在行为,却无法规范法官的内心世界,正所谓“正人用邪法,邪法也正;邪人用正法,正法也邪”。法官有“才”无德,对社会危害会更大。仅有外在的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如果法官是一个缺乏道德的人,即使他具有多么先进的法律理念,拥有多么丰富的法学知识,具备多么深厚的理论功底,他都不能算一名称职的法官。只有经过道德的过滤所作出的审判,才能对当事人、对社会有了一个满意的交代。
我们常说,做官先做人,做人德为先。从古至今,修身立德都被视为做人处事、为官理政的根本。汉代的刘向说,德不厚者不可使民。东汉的王符说,德不称其位,其祸必酷。就是说人的德行要与官位匹配,如果不匹配,必有大的灾祸。法官是一个高尚的职业,法官应该是社会的精英,并成为别人效法的楷模。孔子说,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如果连我们自己尚不能修身立德,我们的裁判如何能让老百姓信服?“立德”首先要从小的方面开始,要做一个管得住小节的人,“小德不修,大德焉存”。要通过管住自己的小节,逐步地培养自己的大节,使自己成为一个经得住历史考验和人民评判的人。
(四)讲良心必须俭以养德
我们要做到量其所入,度其所用。有多大的收入就预算多大的开支。同时,从保护法官的角度讲,法官也必须俭以养德。有人说中国法官是缺少保险设施的高危险参与者,法官是带着镣铐跳舞的舞者,是没有安全设施的攀岩者。身处社会陷阱和社会诱惑太多的环境中,法官的任何不廉行为,不仅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公信力乃至社会公正产生怀疑,而且可能成为葬送自己前途和命运的炸弹。
其实,富贵和功名是不可兼得的。清朝顺治帝说,大臣不廉,无以率下,则小臣必污;小臣不廉,无以治民,则风俗必坏。吉鸿昌将军的父亲临终时嘱咐吉鸿昌:当官即不许发财。而我们少数法官官司在即,金钱开道,敬钱而不敬法。作为法官我们要牢记古训“俭以养德”,要懂得“取半文,不值半文”的道理。
(五)讲良心必须心中时刻有座天平
良知是法官品格的重要部分。日本法学家伊藤正己也说:法官的良知就是公平无私的精神。法官的道德良知是法官的生命。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 司法判决就是法官“人格”的完美答卷。一个法官不在于他通过了司法考试而当上了法官,也不在于他一年完成了多少案件数量,而在于内心有一种高贵的自律自重的法律素养和健康、高尚的人格。惟有法官的人格和良知,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法官只有凭借良知,拥有一颗恒久不变的善心,才能实现司法的价值。正如雨果所说:对人民来说,惟一的权力是法律,对于法官来说,惟一的权力是良心。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体现了对社会良知的遵从。一个法官对于善恶是非的判断符合法律和立法精神,也就符合了在社会准则和信念基础上形成的个人良知。对于打了半年官司还不懂得自己是原告或被告的老百姓来说,他们认的就是一个理:给老板干活受了伤,老板就要出药费;买卖了的东西就不该反悔。所以司法必须适应国情,那种把法庭当成是诉讼竞技场的作法,只会使司法越来越背离民意。去年7月,我在全国中、基层法院院长研讨会上,正式提出了尽量心向弱者,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尽量使法院裁判体现社会主流道德观和价值观的“三个尽量”办案思路。此前,经中院党组研究,2013年在全市法院开展“三个尽量”大学习、大讨论、大实践活动。
我一直认为,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要有利于修补被损害的法律关系和道德伦理,体现出人文情怀和社会关怀。当道德审判与司法审判发生冲突时,司法应当发挥对正确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以实现“情理法”的统一。尤其在处理涉及社会伦理、公共道德等敏感案件时,不能脱离主流社会意识形态,不能超越当下社会的普通价值观念,不能远离社会公众的普遍预期。《圣经》中也说,诉讼是一枚苦果子。到法院打官司,当事人总有着各种各样的难处和情绪,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往往把寻求公正的最后希望寄托在法律上面。如果法律对他们只有威严而没有关怀,案子即便判下来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不一定能得到圆满解决,甚至还可能动摇他们对法律的信心。去年我们审理了一起上诉案件,当事人在一审中诉称,十几年前,其妻将夫妻共有的三间门面以5万元低价出卖,多年来自己毫不知情。请求法院以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产。时隔十年,随着旧城改造,当年5万元的门面房,如今已价值200多万。夫妻关系存续,家庭重大财产的处置,长达十年一方竟然不知,这符合常理吗?如果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社会主流道德观和价值观如何才能体现?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今年我们提出在全市法院开展 “四德”教育,希望我们法官做家庭美德的遵循者、践行者、传播者,用我们的人格魅力为公众树立典范。去年,我们在全市法院推出了郧西县法院法官陈明德的感人事迹。为了照顾瘫痪的妻子,陈明德毅然辞去了县法院经济庭副庭长的职务,申请调到全县最偏远的寺沟法庭工作。19年来,他不仅没有因为家庭影响工作,而且各项工作走在同行的前列。就凭陈明德对家庭的责任感,他就是一个合格的法官,这样的法官没有办不好的案件。虽然人人都希望家庭幸福,但灾难的来临总是不期而至。法国作家雨果在《悲惨世界》中有一句话:贫困、潦倒、苦难、遗弃,这些都是战场,都有它们的英雄,无名的英雄,有时比显赫的英雄更伟大。郧西法院的陈明德就是这样一个无名的英雄。我提议推出这样的典型,就是一种劝人育人的导向,就是希望法官做道德的模范,从热爱家人逐步推及到热爱众生。
法官是个职业化、精英化程度很高的职业,在西方社会,法官被看成是“文化界的巨人”,是被尊称为“慈父般的人物”。今天,我们有幸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应该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以虔诚之心对待法律,以仁爱之心对待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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