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丹)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办理一起女儿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案件。原告彭某某,现年12岁,在其母亲与父亲离异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母亲系残疾人,又无生活来源,现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教育费6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庭审时,原告及其母亲,原告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审理进行过程中,办案人员耐心地为双方作了工作,希望可以调解双方矛盾,后由于原告不愿意与被告一起生活,通过电话沟通,被告也不同意调解方案,双方未成达成调解。少年审判庭判决:1、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5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2、原告从2013年5月起至独立生活时止的教育费,凭据由被告承担一半;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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